滨江区法院历某某、张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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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4年12月18日至12月23日期间,为出售攻击软件获利,被告人历某某、张某某伙同李某,4,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捕捉IP和宣传攻击软件,由被告人历某某和李某,4远程登录历某某租用的“Ddos攻击软件”,对位于本区伟业路298号先锋科技大厦1101室的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的“梦三国”游戏13个IP(其中2对IP重复)服务器进行多次流量攻击,造成游戏服务器无法正常运行,大量游戏用户掉线。
辩护思路
被告人历某某、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历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历某某没有出售攻击软件获利的主观目的,实际亦无盈利;其未达到后果严重的标准,不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则历某某系坦白、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历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2台、黑色iphone4S手机1部、黑色手机1部、中国工商银行灵通卡1张,予以没收。
四、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