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被告人张某系蜗牛公司(注册登记地址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开发的“神途”网络游戏代理运营商之一。因其投资经营的“神途”游戏分区所在服务器遭受网络攻击,造成游戏“断线”、游戏玩家无法正常登录等后果,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
被告人张某仅因怀疑其游戏分区所在服务器遭受攻击系其他代理运营商所为而于2012年7月6日至8月10日期间,通过QQ网络聊天工具,以昵称“Eggegg”联系到昵称为“小菜”的被告人吴某某等人,采用支付报酬的方式,让吴某某等人帮助其多次对“神途”网络游戏的其他代理运营商进行网络流量攻击,导致“飞越神途”、“好神途”、“嘟嘟神途”等其他代理运营商经营的游戏分区所在服务器无法正常运行累计时长至少达13小时。经查,“神途”网络游戏自2012年7月6日至8月10日期间,非重复注册用户至少有59000余名,该游戏注册用户可任意登陆该网络游戏各个游戏分区进行游戏。案发后,蜗牛公司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张某辩解实施网络攻击的时间大概为4至5个小时,没有指控的15小时之长;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因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的攻击行为仅为干扰网络行为而非破坏行为,攻击次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没有查清,其认为该攻击行为针对的是游戏软件,直接经济损失很小,该行为造成的后果应仅为严重而非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蜗牛公司部分损失,得到蜗牛公司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的另一辩护人还申请对具体攻击的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登陆的人数、时间及攻击某一服务器是否会影响其他服务器作出司法鉴定。二被告人庭审中均未提供证据。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出具谅解书一份。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机箱二台(一台机箱外印有CoolerMaster字样,一台机箱外印有aigo字样)及SONY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