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06年7月9日晚,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伙同陈某、张某(均已判决)、蔡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驾驶租来的轿车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和东信大道交叉口附近,将正在行走的朱某、曹某挟持上车,带至由被告人胡某某提供的本市下城区庆晖公寓1幢1506室房间内拘禁。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朱某、曹某进行殴打、威胁,从朱、曹处劫取人民币1000余元和手机,之后蔡某某又以朱某、曹某人身安全相威胁,向两人的家属分别打电话索要赎金。次日凌晨,曹某趁人熟睡之机逃脱,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等人唯恐罪行败露而将被害人朱康某至位于本市下城区杨家沁苑8排11号的杨家沁旅馆301房间内继续拘禁,陈某等人继续打电话给朱某家属索要赎金。同年7月10日朱某家属将人民币3万元打入了由被告人胡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张某、陈某到银行支取后交给蔡某某,后朱某被释放。赃款由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伙同蔡某某、陈某、张某共同分赃。
2008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安徽省固镇县被当地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在侦查被告人胡某某寻衅滋事案件中发现其涉嫌参与本案,于2008年2月对其再次执行逮捕。
辩护思路
被告人胡某某辩解其没有参与事先预谋,没有一起挟持被害人,房子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的,其没有殴打被害人,也没有参与分赃。
被告人王某某辩解其没有参与事先预谋,手机和1000元钱是蔡某某给其的,其当时不知道是被害人的,是蔡某某叫其打被害人的,其没有分赃,其拿的钱是工资。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前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