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从被告人朱某某处购买“红双喜”、“雄狮”、“黄山”等品种假烟,以“配件”、“灯管”等名义通过邦友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运送至杭州销售。被告人王某某在2011年12月后明知为假烟仍受黄某某雇佣并帮助黄某某到物流公司接货并运送至杭州市下城区石桥华丰北苑6幢7号仓库。经查,2012年2月21日至7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朱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卷烟达1537400支。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余元。
2012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帮助黄某某运输从朱某某处购的假烟18箱共计1107条至前述仓库时被民警查获,同时在该仓库内查获假烟1163条,两者共计454000支。查获的假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2391元。
2012年7月3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吉佳公寓414号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石桥华丰北苑6幢7号车库门口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犯罪工具Basicom牌手机1只,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犯罪工具诺基亚2700C型手机1只。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贩卖假烟数量为1537400支证据不充分,货单记录的295条烟是否真实存在或者是否全部为朱某某发货存有疑义,本案应按照被告人供述的12-14万元销售数额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程度较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贩卖假烟时间较短且自愿认罪、积极悔罪,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经营卷烟达1537400支认定有误,应认定800000至950000支之间,只能认定情节严重,不能认定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交代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