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杭州半山大药房杭钢北苑店、杭州明某药店等药店的名义从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即万某),并通过其注册的淘宝网店“万艾之家”进行销售。其中,从2014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达70余万元,获利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向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购买的20600元的万某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4年11月5日,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在被告人刘某某住处现场检查时发现万某样品盒若干、快递单等,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即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到案。
辩护思路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提出其只是通过淘宝买了20万元左右的万某,其通过银行向项某工商银行卡上转账的37万元及通过支付宝支付到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33万元是其帮助包括杭州半山大药房杭钢北苑店、杭州明某药店在内的药店购买万某而垫付的资金。其之所以为这些药店垫付资金的原因系辉瑞公司对其有业务考核。其帮这些药店垫付的资金,药店会在出售万某之后现金支付给其。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有异议,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177万余元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未有证人证言证实的63429元;(2)被告人刘某某属于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况,构成自首;(3)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请求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的非法所得50000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