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一审法院查明
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魏某在之前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在本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137号前南侧3号营业房对外销售卷烟。
2015年10月19日上午,杭州市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在被告人魏某经营的上述营业房内查获黄果树(长征)、白沙(精品二代)、利群(长嘴)等卷烟795条及红双喜(出口)等走私卷烟427条,后又在被告人魏某租赁的本市拱墅区祥运路香槟之约园A幢809室查获黄鹤楼(硬金砂)、雄狮(红老版)、大前门(软)等卷烟6310条及威斯(硬炫红)、威斯(硬炫蓝)等走私卷烟2544条。前述卷烟合计10076条,已被依法扣押。经浙江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评估和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前述卷烟中真品卷烟9223条,价值人民币1102876.31元,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853条,价值人民币100410.4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203286.71元。
2015年10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经刑事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某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
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魏某系初犯,本案中被查获的尚未出售的香烟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出非法所得,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由被告人魏某退出的非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真品卷烟9223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853条,予以销毁(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