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一审法院查明
2016年5月,陈某3(另案处理)在杭州市余杭区设立xx控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以下简称xx余杭分公司),陈某3在管理xx余杭分公司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以销售电动车为幌子,通过发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给予1.5%至2%左右的月息回报,以签订加盟销售新能源电动车合同并收取保证金的形式向被害人吴某、范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基本为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同年9月,被告人史某等人成立汉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虎公司),被告人史某系汉虎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1月,汉虎控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以下简称汉虎余杭分公司,租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大街**号作为办公地点)成立,汉虎余杭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史某伙同陈某3采用上述xx余杭分公司的相同模式,向被害人吴某、范某等10名以上社会不特定人员(基本为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5万元以上(其中部分钱款系到期续投)。其间,陈某3将xx余杭分公司收取的被害人保证金及利息转给汉虎余杭分公司管理及兑付,并将被害人的合同更换成汉虎公司的合同。2017年7、8月左右,汉虎余杭分公司无法正常还本付息,截止目前,尚有被害人张某1、周某的49800元左右、被害人吴某的182400元左右、被害人王某1、李某的54600元左右、被害人王某2的9250元左右、被害人范某、刘某的121600元左右、被害人凌某、陈某1、陈某2的297100元左右、被害人楼某的49000元左右、被害人沈某的157000元左右、被害人张某2、金某的35200元左右、被害人裘某的74700元左右、被害人杨某的39400元左右、被害人徐某的39400元左右、被害人盛某的219500元左右尚未退还。
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1)本案属于汉虎公司的单位犯罪,被告人史某作为汉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以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承担刑事责任;(2)被告人史某当庭认罪,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史某已返还部分被害人的部分款项;综上,恳请对被告人史某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史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史某与同案人员共同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张某1等人(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