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法院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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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蔡某某入职陈某2勇(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杭州汇利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怀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先后任业务员、团队长,许以高额利息,对外销售“民富通”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4年11月6日,杭州全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全柜公司)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尊宝大厦银尊2407室,2017年6月搬至尊宝大厦金尊2204室,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蔡某某,股东系陈某2勇实际控制的北京全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全柜公司)和被告人蔡某某。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蔡某某另注册成立杭州思蒙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江某,注册地址是杭州市江干区尊宝大厦银尊1008室,后于2017年1月3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蔡某某,思蒙公司成立初衷为销售杭州全柜公司的智能快递柜柜体和广告位。
公司成立后,被告人蔡某某等人将之前的“民富通”理财业务转化为北京全柜公司的股权,杭州全柜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被告人蔡某某及周某、张某1(均另案处理)各自成立销售团队,在杭州市江干区,以智能快递柜返租理财的形式,采用口口相传、投资宣讲会等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客户与杭州全柜公司、杭州思蒙广告有限公司签订“智能终端设备认购信息表”、“智能终端商业组合认购信息表”等协议,以此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至2017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团队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1.5亿余某,上述款项除用于公司日常运营及支付投资人本息外,最终造成高某等865名投资者损失达人民币1亿余某(损失清单附后)。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陈某2勇,希综合考虑被告人蔡某某在各阶段所处的地位、作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希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