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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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2月18日,法发〔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于岗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901号)

裁判摘要: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符合数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数罪并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单一行为还是数个行为,是决定从一重处罚还是数罪并罚的根据。我们认为,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单一行为,主要考察该行为的客观事实情状是否具有一致性特征,兼顾行为动机的考察,行为动机只能作为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通常认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各个自然行为至少在其主要部分互相重合时才能认定是一个行为。本案中,于岗的行为不具有单一行为的一致性特征。如果于岗采取驾驶汽车冲撞的方式抗拒检查,则驾驶行为与抗拒检查行为互相重合,具有一致性特征。然而,事实是于岗醉酒驾驶行为和抗拒检查行为先后相继发生,其下车后抗拒检查时醉酒驾驶行为已经终结,相互间不存在任何的重合。同时,于岗醉酒驾驶和抗拒检查的行为系出于不同的犯罪动机。于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汽车只是为了实现其从甲地到乙地的交通运输目的,而其抗拒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则是因为害怕醉驾行为受到处罚,而采取积极对抗的方式逃避法律追究。两者的动机明显不同。可见,于岗醉酒驾驶行为和抗拒检查行为虽然有一定关联,但在性质上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行为,并非单一行为。
本案中,于岗明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性,仍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汽车在城市高速路上行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该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一直持续到于岗被执勤民警拦下为止。此时,于岗的危险驾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既遂。此后于岗弃车逃跑,被民警抓获并带至检查站依法检查时,其推搡、拉扯民警警服,阻碍民警检查,并将民警打成轻微伤,这一系列举动已经超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范畴,属于妨害公务罪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扰乱了国家管理秩序。综上,于岗在不同故意的支配下,先后实施了两个不同行为,分别符合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并罚。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集(总第94集)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三)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数罪并罚的规定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有的部门反映,实践中存在暴力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况,建议《意见》明确规定如何处理。经研究,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后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实施的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行为。故《意见》第三条规定,此种情形下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理解该条规定,主要注意两点:第一,该条规定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不包括采取驾驶机动车冲撞执法人员的方法。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冲撞执法人员的,其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处罚较重的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若该冲撞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被告人采取驾驶机动车冲撞之外的其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以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若该阻碍检查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
——高贵君、马岩、方文军、曾琳:《〈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