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江世田等妨害公务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05号)
裁判摘要:行为人以对抗执法的故意和目的,聚众以暴力在中途拦截执法车辆,公然夺回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罪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和目的;2.行为内容或目标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3.行为手段只能是暴力或者威胁;4.行为发生的场合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妨害公务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来实现。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对其实施暴力或威胁阻碍的,才可能存在妨害公务问题,也才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所谓执行职务时,包括从开始实际执行职务时至职务执行完毕的全过程。实践中,执行职务行为通常表现为一个连续性的过程,判断一个职务行为的执行开始和执行完毕,必须根据职务行为执行的具体情况而论。从查扣制假设备到案发时的返回途中,均应视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而非执行职务完毕。行为人以对抗执法的故意和目的,聚众以暴力在中途拦截执法车辆,公然夺回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5辑(总第28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