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法院左某犯妨害公务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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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4月9日20时许,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临平派出所民警朱某2带领特勤队员王某、胡某1、邹某1等人前往临平街道**小区**街出警。在现场,被告人左某醉酒吵闹,不配合上救护车,并拍打警车,拉扯警服,造成群众围观,秩序混乱,民警朱某2等人在多次口头劝解无效后,依法强制将被告人左某带上救护车。期间,被告人左某以手脚踢打、嘴咬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民警朱某2等人皮外伤。经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因咬伤致右上臂外侧见2.0cm×2.0cm类圆形表皮剥脱区,中间瘢痕形成,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朱某1手臂划伤长度1厘米,其损伤程度评定为未达轻微伤。经杭州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左某系普通醉酒,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左某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左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