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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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5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无法进入其男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新华公寓住所而打报警电话,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石桥派出所民警吕某和辅警邬某接警后赶至现场,被告人徐某某当场不满意民警的处置,在该公寓1幢2单元门前采用身体阻拦警车,并辱骂、扯打民警,辅警邬某左肩部被其咬伤。被告人徐某某在被民警当场控制后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于当日被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其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