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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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4月24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西湖区丰潭路277号中国移动营业厅附近酗酒滋事,出警民警沈某将被告人李某某带到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三墩派出所办案区进行约束性醒酒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拒不配合,咬伤民警沈某右小腿膝盖下部。经鉴定,沈某右膝内下方被咬伤致皮肤破损,伤势达轻微伤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民警沈某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