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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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6月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未戴头盔驾驶浙A×××××号嘉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杭州市庆春路自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下城区中河路路口东北角辅道处时,遇正在执勤的交警徐某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杨某某为逃避处罚,未按交警指示停车,强行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并将徐某冲撞倒地,致徐某右肩部、左肘部、左小指、右小指、左膝部多处受伤(已达轻微伤标准)。
同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辩护人对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坦白、检举揭发,建议判处拘役。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逃避检查,拒不听从交警指挥,采用强行驾驶摩托车驶离并将执勤交警带倒在地的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