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1.以泄愤为目的擅自买卖他人股票之定性(人民司法2009.2.069)
【裁判要旨】被告人主观上为泄私愤,意欲造成他人损失,客观上侵入被害人股票账户后对股票擅自操作,实施抛卖股票和高买低抛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数万元,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客观要件,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案号】一审:(2008)黄刑初字第119号
2.公司人员擅自低价销售产品的行为分析(人民司法2012.06.015)
【裁判要旨】公司人员违反公司规定的限价,擅自低于进价销售电脑产品,给所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33万元,其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特征,亦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号】一审:(2010)静刑初字第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