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法院赵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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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6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因与被害人周某1有工程款纠纷,遂持钳子、玻璃刀至周承包安装铝合金门窗的杭州市拱墅区袁家新院2幢,以钳子剪断门窗边封、下滑,以玻璃刀划损玻璃,毁坏该幢14楼至26楼各房间、楼梯间的门窗。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共计价值40733元。
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赵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向本院缴纳赔偿款30733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赵某表示悔罪;辩护人吴锡梅提出:本案因工程款纠纷引发,赵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坦白罪行,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