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要求和证据审查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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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二)证明标准和证据运用问题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取证难度大,“四个特征”往往难以通过实物证据来加以证明。审判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与认定。在确保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取证合法、内容真实,且综合全案证据,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三)法庭举证、质证问题
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合议庭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效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不得因为案件事实复杂、证据繁多,而不当限制控辩双方就证据问题进行交叉询问、相互辩论的权利。庭审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繁简、被告人认罪态度等采取适当的举证、质证方式,突出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单独举证、质证。为减少重复举证、质证,提高审判效率,庭审中可以先就认定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时,之前已经宣读、出示过的证据,可以在归纳、概括之后简要征询控辩双方意见。对于认定组织特征、经济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证据,举证、质证时一般不宜采取前述方式。
(四)对出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后,应当及时了解在侦査、审査起诉阶段有无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确保相关保护措施在审判阶段能够紧密衔接。开庭审理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应当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必要时,可以进行物理隔离,以音频、视频传送的方式作证,并对声音、图像进行技术处理。有必要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以及需要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的,应当及时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调,确保保护措施及时执行到位。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证人、鉴定人签署的如实作证保证书应当列入审判副卷,不得对外公开。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10月13日,法〔2015〕291号)
4.关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要求。办理涉黑案件同样应当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但应当注意的是,“事实清楚”是指能够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事实必须清楚,而不是指整个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节都要一一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是指能够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充分,而不是指案件中所涉全部问题的证据都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此,一定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不要纠缠那些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比如,在可以认定某犯罪组织已将所获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组织活动的情况下,即使此部分款项的具体数额难以全部查实,也不影响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12月9日,法〔2009〕3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乔永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28号)

裁判摘要:办理涉黑案件,证据标准是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事实清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公诉机关证明被告人乔永生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已经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为防止将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降格”处理,或者因为强调严厉打击而将不构成此类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拔高”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也明确规定,办理涉黑案件同样应当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纪要》同时指出,“事实清楚”是指能够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事实必须清楚,而不是指整个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节都要一一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是指能够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充分,而不是指案件中所涉全部问题的证据都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组织性、隐蔽性和持续性等特征,这使得该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面临较大的困难。在现阶段,公安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力争“打早打小”,因此,一些处于初期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特征可能不如发展壮大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那样明显。因此,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既要全面、认真地予以审查,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均有可靠的证据予以证实;又不能提出过于严格、脱离司法实际的要求。
在实践中。除了根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方面的特征收集证据,确保上述四个方面的特征均有证据予以证明之外,对该类犯罪证据的审查判断和分析,还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第一,不仅需要重视分析各被告人尤其是骨干人员的供述,而且需要重视分析会计账目、借据、合同等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
第二,不仅需要审查证据的表层含义,而且需要挖掘证据的深层价值。
第三,不仅需要审查单个证据的可靠性,而且需要审查各个证据之间的融贯性。
第四,不仅需要重视单个证据独立的证明价值,而且需要重视证据之间的关联分析,同时还要重视所有证据的整体证明价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及的证据数量大、种类多,对证据分工作的要求较高。在实践中,单个证据本身可能不能完全证明某项事实,但如果将多个证据整合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就能够有力地证明特定的事实,产生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证明功效。如果仅仅罗列证据而不重视证据分析,很难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证据分析过程中,在挖掘单个证据证明价值的基础上,要重视对多个证据进行关联分析。
——《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3集(总第74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