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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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沈某驾驶沪C×××××号小型轿车,途经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溪路与东兴路路口时,因自南向西左转弯通过路口未靠路口中心左侧转弯且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与自北向南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被害人陈某1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2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依协议支付人民币21万元,被告人沈某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支付部分款项,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