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法院董某交通肇事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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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9年4月13日18时11分许,被告人董某驾驶经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浙A×××××号重型平板货车,途经杭州市余杭区,在由南向北行驶时,因未停车让行,且未确保安全,与由东向西步行经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被害人杨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称重,被告人董某驾驶的车辆超载货物130%。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5万元,并已依约履行,被告人董某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某犯罪后能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又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董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