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1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伙同付朝阳(已判决)纠集刘某1、夏某、宋某、王某2、赵成一(均已判决)及刘某2(在逃)等人,事先准备了甩棍、钢管等凶器,在明知可能发生斗殴的情况下分别乘坐多辆汽车前往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177号清水湾假日酒店,向何某、袁某(均已判决)讨要债务。因何某、袁某躲避,付某某等人在清水湾假日酒店内没有找到何某、袁某。后被告人付某某等人返回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街道珠埠里吃饭。嗣后,何某、袁某纠集了“小胖”(身份不明,在逃)、徐某、戚某、包某(均已判决)等十余人前往清水湾假日酒店,并准备了手枪1把(经鉴定为仿真枪)、刀具、钢管等凶器伺机斗殴。当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及付朝阳再次纠集刘某1、夏某、宋某、王某2及刘某2等人在明知会发生斗殴的情况下携带甩棍、钢管等凶器,分别乘坐两辆汽车前往清水湾假日酒店。21时07分,被告人付某某一伙与何某一伙在清水湾假日酒店大堂内发生械斗,互殴中,双方各有人受伤。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付朝阳、刘某1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2017年1月6日,被告人付某某在家属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
辩护思路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在庭审中承认曾持械殴打过他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某某同时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且系残疾人,生活无法自理,无社会危害性,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