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法院方某某聚众斗殴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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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4月25日下午,陈某3航与杨某(均另案处理)有矛盾相约打架。陈某3航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方某某、卢某阳(另案处理)等人。后方某某纠集“乌鸦社”其他人员赵某1、王某1、王某2、程某等20余人(均另案处理),携带木棍、棒球棍等工具至本市拱墅区子里,与杨某、严某(15周岁)纠集的20余人发生追逐殴打行为。期间,陈某3航、卢某阳、王某1、程某等人对杨某用棍棒、脚踢踹等方式进行殴打,造成杨某头部等其他身体部位受伤。方某某等人找到了对方人员严某,并打了严几个耳光。后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双方人员逃离现场。
2017年4月26日晚,公安机关在本市西湖区抓获了被告人方某某。
辩护思路
被告人方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斗殴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1)最初发短信召集人员的并非方某某,方系受卢某阳邀请参与了此事;(2)方某某未使用器械殴打对方人员,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3)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