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法院徐某某等聚众斗殴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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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与同事带客户至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天阳尚城国际小区看房时,与小区西大门保安被害人李某1、陈某等人发生冲突,后徐某某分别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某1和谢某(另案处理)前来帮忙,被告人刘某某出于帮忙的目的亦跟随被告人徐某1及李某3、李某4(均另案处理)于当晚19时20分许驾车赶到现场,在小区西大门处理论后被告人徐某1、徐某某带头追打被害人李某1、陈某及刘某,致被害人李某1受伤致头枕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致被害人陈某受伤致右眼下睑肿胀,淤血,构成轻微伤。
2017年7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徐某1、刘某某及谢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1、陈某共计人民币25000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徐某某、徐某1、刘某某及谢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徐某某、徐某1、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在事件过程中处置不当,对纠纷升级有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坦白,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1主观上参与斗殴系出于同事、亲情而打抱不平,应区别于其他案件;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徐某1主观恶性较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被告人徐某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