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法院李某某聚众斗殴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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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06年6月21日晚21时许,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盈二村市场王某1开设的卡拉OK摊,因安徽籍人与四川籍人发生矛盾,被告人李某某等安徽籍人即对四川籍人进行殴打,王某1及其子王某9上前劝阻时也被殴打,王某9头部被打伤后逃离现场。王某1、王某2(已判刑)因担心王某9被继续殴打即去寻找,在此过程中,王某1授意、纠集了王某2、王某3(已判刑)等人持自来水管在王某3的早餐店外,与持刀具、木棒等工具的被告人李某某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另案处理)等安徽籍人进行斗殴,李某4等人见李某2被打伤后,即纠集李某5、李某6、李某7、李某8(均已判刑)等人持木棒等工具赶到现场,与王某1、王某2等河南籍人继续斗殴。在斗殴过程中,王某1被人用锐器刺戳左胸部致主动脉破裂、心脏破裂引发大失血死亡;路过的河南籍人王某5腹部被刀刺伤致肝破裂,构成重伤二级;李某2头面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右颞骨骨折、右硬膜外血肿、左侧颞枕叶脑挫裂伤、蛛血,行开颅术,已构成重伤;王某3、王某2、王某9、李某5、李某7、李某8等多人构成轻微伤。
辩护思路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无异议,但辩称其仅参与了殴打四川籍人,未参与后续与河南人的斗殴。其也否认纠集人员打架的事实。
其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了与河南人的斗殴及其有纠集李某5、李某6等人参与斗殴的行为。另,被告人李某某与四川人的斗殴行为不应认定有持械情节。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