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齐某(另案处理)系杭州市余杭区某学校学生,张某1(另案处理)原系该校学生。2017年4月,二人因琐事产生纠纷,并发生争执,扬言要打架。后齐某将上述事宜告诉罗某(另案处理),张某1将上述事宜告诉张某3(另案处理),孙某(另案处理)也从张某1处获知上述事宜。
同年4月6日晚,罗某、齐某与孙某在QQ聊天中再次发生争执,双方约好次日放学后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棕榈湾x路车站附近打架。之后,齐某纠集了被告人翁某等人,罗某纠集了邬某(另案处理),并让邬某纠集其他人并准备工具,邬某遂纠集了杜某(另案处理)等人并准备了甩棍、钢管、棒球棍等工具。祝某(另案处理)在得知罗某等人要打架后同意参与。与此同时,孙某纠集了洪某(另案处理)等人,张某3纠集了徐某(另案处理)等人。
同年4月7日15时许,罗某、齐某、祝某、邬某以及被告人翁某等人携带甩棍、钢管、棒球棍等工具与孙某、张某、张某1、徐某、洪某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小区附近路上碰面。罗某与张某3先代表各自一方进行了交涉,后发生打斗,双方人员见状相继参与打斗。其间,罗某、齐某勇及被告人翁某等人使用甩棍、钢管、棒球棍等工具参与斗殴,祝某采用脚踢的方式参与斗殴,其中,罗某使用甩棍击打张某1的头部;孙某、张某3、徐某等人则从路边捡起石头、铁铲等工具进行还击。经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1外伤致左额部骨折、硬膜外血肿,行开颅血肿清除手术治疗,术后生命体征平稳,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罗某一方人员(含被告人翁某)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与张某1的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共同赔偿张某1人民币12万元(其中被告人翁某赔偿人民币15000元);孙某一方人员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亦与张某1的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各赔偿张某1人民币1万元;张某1的法定代理人对各参与斗殴的人员均表示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翁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翁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非重伤后果的直接造成者,其自身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其亲属积极赔偿伤者损失并获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翁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翁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