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赵某系山东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xxx)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赵某、孙某(均另案处理)在杭州市余杭区成立山东xxx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xxx,孙某、赵某先后担任法定代表人),安排被告人韩某担任杭州xxx的负责人,并安排专门的业务团队通过发放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虚假宣传山东xxx有投入使用的石材厂、茶园等产业,以经营发展需要资金等为由,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谎称可以还本付息,在杭州市余杭区骗取5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279440元,并将款项用于支付业务员高额提成等。至案发,共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86003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辩护思路
被告人韩某辩称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其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辩护人同意被告人韩某的辩解,并提出,(1)被告人韩某系自首;(2)被告人韩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3)被告人韩某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韩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或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韩某与同案人员共同退赔盛1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八十六万零三十元(详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