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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博罪,经杨某某家属的委托,杭州刑事律师郑君担任其全案的辩护人,同时本案的另外两个犯罪嫌疑人也系由本团队下的律师办理。
杨某某由杭州下城公安分局去湖南抓获归案,当时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律师会见后认为本案定性有异议,后辩护人与批捕科检察官沟通后定性改为开设赌场罪,但因涉嫌金额过高未能成功取保候审。
本次律师会见是委托后的第六次会见,属于每月会见一次的例行会见,案子情况与之前一样未发生变化。主要讯问退侦后公安是否来提审,都讯问什么内容以及传递家属信息和心理慰问。
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违法行为)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