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因个人爱好及收藏的目的而非法网购疑似枪支、弹药、枪支部件等物,并放置于其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科创中心优家公寓7号楼x室租房内。2017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上述租房进行检查,查获类枪物8支、类铅弹物935发、疑似枪支配件61个、高压气瓶43支、弩1把、玻璃子弹1包、圆形小铁弹1包。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上述物品中,6支类枪物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935发类铅弹物认定为弹药,1支类枪管物认定为非成套枪支散件。
另查明,2017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租房进行搜查时,被告人陈某不在场,民警让被告人陈某女友当场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让其尽快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当晚,被告人陈某在亲友陪同下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仓前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再查明,被告人陈某检举他人犯罪,但未能查证。
辩护思路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系自首,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被告人陈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的枪支六支、气枪铅弹九百三十五发、非成套枪支散件一支及类枪物二支、类枪支配件六十个、高压气瓶四十三支、弩一把、玻璃子弹一包、圆形小铁弹一包,均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