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5年7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受王某1、王某2所托通过网络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他人购买气枪1支。该气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吉林省抚松县公安机关扣押。
2015年6月至8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了气压阀1只、钢管2把、钢珠2包、瞄准器1支、钢气瓶3只、把手1支、支架1支、鼠尾开关1只、固定夹16支、激光手电(带支架)1支等枪支散件等枪支散件用于组装枪支,并放于其位于本市江干区笕桥镇同心村的住处。经侦查实验,上述枪支散件经组装可以完成击发。该枪支散件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扣押。
2015年8月25日,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在被告人陈某某的上述住处查获并扣押气枪1支。
经鉴定,上述气枪及枪支散件组装的类枪物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辩护思路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因个人爱好购买枪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气压阀1只、钢管2把、钢珠2包、瞄准器1支、钢气瓶3只、把手1支、支架1支、鼠尾开关1只、固定夹16支、激光手电(带支架)1支等枪支散件等枪支散件,扣押于吉林省抚松县公安局的枪支1支,扣押于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的枪支1支,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