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法院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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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7月27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被告人林某某租住的杭州市下城区灯塔豪园19幢2单元902室内查获四把疑似手枪、一把疑似长枪、一把击发扳机组合、四发疑似子弹、九十八发疑似弹壳、四十四把管制刀具等,在其使用的黑N×××××号宝骏轿车内查获一百七十六发铅弹。当日,林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案涉管制刀具及仿真枪已由公安机关上缴处理。
经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前述一把疑似手枪和一把击发扳机组合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把疑似长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四发疑似子弹、十四发疑似弹壳和一百七十四发铅弹均系弹药。
辩护思路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致害性较弱,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拥枪自娱,没有社会危害性,请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案涉枪支、弹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