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法院周某某挪用资金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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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劳务派遣在崇高百货万象城分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该公司阿玛尼专卖店店助、领班职务,并利用其管理店铺现金营业款的职务便利,以少交、截留的方式挪用营业款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家属代为退还崇高百货万象城分公司人民币22.80万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挪用资金的数额没有财务凭证予以佐证,在涉案金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数额较大,同时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代为退赔了被害单位的部分损失,故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