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法院方某强迫交易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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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5年5月,杨某2明、舒某某、袁某(均已判刑)等人到杭州市余杭区,从事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2015年5月至8月期间,杨某2明、舒某某、袁某等人为使其经营的小区服务队垄断赞成某的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以小区服务队为依托,多次采用殴打、言语威胁、强行阻拦、跟踪等方式实施恶势力犯罪,强迫承接赞成某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的人员退出,并迫使业主接受小区服务队提供的相关铝合金安装业务,破坏该小区正常的装修秩序。
2015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明知杨某2明等人为了垄断赞成某的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仍参与实施恶势力犯罪,伙同杨某2明等人采用言语威胁、殴打、跟踪等方式强迫承接该小区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的人员退出,并迫使业主接受小区服务队提供的相关铝合金安装业务。
具体如下:
1、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方某伙同袁某到被害人孟某家中,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孟某接受小区服务队提供的铝合金安装业务。同年6月22日,被告人方某伙同杨某2明、袁某、叶某到赞成某大门口,采用强行阻拦、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承接被害人孟某家铝合金安装业务的被害人罗某退出该小区的铝合金安装业务。同年6月28日,被告人方某伙同杨某2明等人到被害人孟某家中,再次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害人罗某退出该小区的铝合金安装业务。
2、同年5月31日,杨某2明等人到赞成某物业公司,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承接朱某家铝合金安装业务的被害人李某退出该小区的铝合金安装业务。随后,被告人方某伙同杨某2明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再次威胁被害人李某。同年6月7日,舒某某到赞成某地下车库,强行阻拦运送铝合金材料的被害人李某,后被害人李某被迫将朱某家的铝合金安装业务交给小区服务队,并支付安装费人民币800元。
3、同年7月7日,被告人方某伙同杨某2明到赞成某地下室,采用强行阻拦、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承接吴某2家铝合金安装业务的被害人王某1退出该小区的铝合金安装业务。次日,被告人方某又驾车跟踪被害人王某1。
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2)被告人方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方某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