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一审法院查明
(一)2017年2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在杭州某服务区用黄鱼车承揽了欲前往嘉兴平湖的被害人余某及侄子张某,并将车辆开至车站附近偏僻巷子留被害人张某在车内的方式索要高价车费,并使被害人余某至附近银行取款后交付了余某1民币1000余元。
(二)2017年2月10日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在上述服务区用黄鱼车承揽了欲前往嘉兴南湖的被害人余某、白某,途中被告人孙余某2伙通过声称要参与打架,并表示车上携带有刀具等物的暗示方式进行言语威胁,并将车辆开至某客运中心附近偏僻处索要高价车费,迫使两被害人支付了车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
(三)2017年6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宋某(另案处理)在上述服务区宋以用黄鱼车低价诱使了欲前往某客运中心的被害人廖某搭乘,事先说好收费和出廖某样。车辆开至某客运中心附近偏僻路段后,仅法通过油费、过路费等名义索要高价车费,迫使被害人廖某支付车费人民币300元。
(四)2017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宋某在上述服务区用黄鱼车低价诱使了欲前往城站火车站的被害人何某、郑某、胡某等四人,途中声称自己开有赌场,当晚有人在赌场闹事需要处理且车上有刀的暗示方式,并将车辆开至某客运中心附近偏僻路段,以工等言语威胁强行向每人索要高价车费人民币280元,迫使被害人郑某、胡某支付共计人民币6郑某元,被害人何某支付人民币100余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认为其没有收被害人钱也没有威胁被害人,未实施犯钱某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