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杭州名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运营经理一职,负责“健乐步旗舰店”、“粉顶果鸠童装”等淘宝店铺的代运营工作。同年11月5日,被告人肖某向被告人陈某提出以每条信息0.3元的价格收购其掌握的网购订单信息,陈某表示同意,并于同日至11月20日期间以登陆店铺子账号的方式从其代运营的淘宝店铺后台以及其同事李某代运营的“花间公主旗舰店”淘宝店铺后台获取近三个月成交客户的姓名、联系电话、地址、购买商品名称等公民个人交易信息共计80024条,通过QQ传送给被告人肖某。被告人肖某将从陈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交易信息贩卖给同案人员吴某(另案处理),吴某向其支付29965元。被告人肖某支付被告人陈某17212元。
2018年11月22日,李某报案后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随后至祥符派出所投案。同年11月23日民警对被告人陈某刑事传唤,并从其处扣押作案工具杂牌电脑主机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2018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天堂E谷4号楼2楼223室抓获被告人肖某,并从其处扣押作案工具黑色杂牌电脑主机一部、黑色VIVO牌手机一部及非法所得12787元。归案后被告人陈某退出非法所得17212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陈某经报案人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肖某均已退出非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二、被告人肖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三、被告人陈某退出的非法所得17212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肖某的非法所得12787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两台、手机两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