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行为以强奸罪论处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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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20.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10月23日,法发〔201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