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8年3月左右,被告人邵某明知吕某(另案处理)预谋以使用药物致人昏睡的方式奸淫妇女,仍向吕某提供氯硝西泮药片,并向吕某推荐出售药物的微商,吕某得以多次从微商处购买“弥漫之夜”、“催情水”等药物,并伙同被告人邵某寻找KTV陪酒小姐作为目标,伺机作案。
1、2018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邵某伙同吕某让被害人罗某在杭州市余杭区陪酒唱歌,后又将被害人罗某带至z酒吧内继续喝酒,其间,吕某趁被害人罗某不注意时将事先准备的药物倒入酒杯中让被害人罗某喝下,致被害人罗某失去意识,后吕振华将被害人罗某带至南苑街道银某酒店x房间内,趁机与被害人罗某发生性关系。
2、2018年5月26日晚,被告人邵某伙同吕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让被害人陆某陪唱喝酒,后又以威胁不支付小费的方式设计将被害人陆某带至z酒吧内继续喝酒,被告人邵某在吕某指使下将事先准备的药物趁被害人陆某不注意时倒入酒杯中,并让被害人陆某喝下致其失去意识,次日凌晨,被告人邵某伙同吕振华将处于昏睡状态的被害人陆某带至南苑街道银某酒店1513房间内,吕某趁机与被害人陆某发生性关系,随后被告人邵某通过抚摸胸部等方式欲与被害人陆某发生性关系,但被吕某制止。
另查明,经杭州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邵某患有使用精神活性物质致精神和行为障碍,但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再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邵某作案用VIVO手机1部,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被告人邵某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第一节强奸事实。
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罗某被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该节事实成立,被告人邵某并非吕某的共犯,构成立功;(2)被告人邵某系初犯、偶犯,患有因使用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又系从犯,认罪、悔罪,且被害人陆某存在过错。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邵某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