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法院孙某某强奸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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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8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孙某某邀请被害人黄某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港大酒店聚餐并饮酒,餐后又至富春街道春秋北路盛世豪门娱乐会所继续饮酒、娱乐。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将醉酒的被害人黄某带至富春街道××室租房内,趁被害人黄某酒醉之机,与被害人黄某发生性关系。
辩护思路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因醉酒失去意识,且被告人也未采取暴力或威胁的手段,其与被害人处于恋爱阶段,在发生性行为时被害人未明确表示拒绝,事后是被劝说才报案且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