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8年10月1日晚,被告人罗某某携妻儿与被害人朱某等人在杭州市下城区里约酒吧内饮酒。次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趁其余人员先行打车离开之际,以被害人朱某身体不适需要休息为由,将醉酒后反抗能力下降的被害人朱某辗转带至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179号水某府足浴店包厢,并在包厢内强行脱掉被害人朱某的上衣、拉扯被害人的裤子、抚摸被害人朱某身体隐私部位,并欲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朱某反抗且被害人朱某系月经期而未得逞。
同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67号桔子水晶酒店910房间内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6万元,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基本无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强制猥亵罪,1.指控强奸罪的证据严重不足;证明被害人案发当时处于月经期间的证据不足,仅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自己也认为只是遭到猥亵,而未上升到强奸的高度;罗某某本人供述否认想与被害人发生关系;证人证言亦不足以证明罗某某具有强奸意图和行为;罗某某不具有强奸被害人的充足时间和条件。2.罗某某强制猥亵情节较轻。3.罗某某认罪态度很好,已经得到被害人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