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叶某某强奸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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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先后至少五次通过微信向微商“海洋商贸”购买声称具有致人“迷幻昏睡、听话乖巧、断片失忆”功效的“夜艳”或声称具有致人“兴奋式催情、想要、疯狂索取”功效的“艳浪”。
2017年8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约刚刚在交友软件上结识的被害人王某在江干区天城路某饭店吃饭,期间,将事先准备好的“夜艳”混入饮料中让不知情的王某服下,在王某意识不清后强行将其带至下城区白石巷某酒店8522房间,并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苏醒,后报警。
2017年1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约刚刚在交友软件上结识的被害人慎某在西湖区某酒吧喝酒,期间,将事先准备好的“夜艳”和“艳浪”混入酒中让不知情的慎某服下,在慎某意识不清后将其带至前述某酒店8625房间,并与慎某发生性关系。次日早上6时许,慎某苏醒,向被告人叶某某微信质问是否对其下药、是否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叶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传唤。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叶某某处扣押用于购买药物、和被害人微信聊天、拍摄被害人照片的苹果手机一部。
此外,被告人叶某某还有向易某等人下药、并在易某的住处与其发生性关系等行为。易某未向公安机关主张其遭到叶某某违背其意志的行为的侵犯。
辩护思路
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其强奸王某的事实无异议,供述微商称女性喝了“夜艳”会乖巧听话,喝了“艳浪”会更加兴奋,辩解没有对易某、慎某下药,易某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没有与慎某发生性关系。
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及被告人叶某某强奸王某的事实无异议,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强奸易某、慎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易某长期与被告人叶某某保持暧昧关系,且案发后对公安机关的调查表现出明显的拒绝,不能认定发生性关系违背其意志;被告人叶某某从未供认与慎某发生过性关系,微信聊天记录中叶某某称“戴套了”不能证实二人实际发生了性关系,且从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慎某对发生性关系并不排斥。2.被告人叶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系坦白,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书。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