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一审法院查明
2018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龙某在杭州市余杭区某酒店内,趁被害人王某及其男友黄某醉酒昏睡之际,将黄某搬离房间。随后被告人林某某在房间内违背被害人王某的意志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被告人龙某在明知被告人林某某欲实施强奸犯罪的情况下仍帮助其搬离被害人男友,之后和林某某一同返回被害人房间并停留在该房间内。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由亲属代为对被害人王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2018年1月31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余杭派出所接受调查,2月1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龙某等人自行到余杭派出所,但归案之初,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辩护思路
被告人林某某辩称其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被害人王某的意志,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处于醉酒昏睡状态、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请求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无罪;2)被告人林某某对搬离黄某后又返回被害人房间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且案发前被害人王某表现主动开放,案发后两周才报警,本案又缺乏精斑检验鉴定、DNA鉴定等重要证据;3)被告人林某某、龙某事前无意思联络,事中没有提供帮助,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4)如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则具有自首、赔偿且获得谅解的处罚情节,且被告人林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请求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龙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龙某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龙某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