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李某犯敲诈勒索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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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结伙黄某、王某1、钟钿、王某2(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以杭州市拱墅区时瑞大厦703室林立金融公司、拱墅区海蓝运河科创中心1204室为据点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签订有车辆质押的虚高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采用要挟的手段多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其中已得手10.6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6日,被害人韩某至林立金融公司借款,被告人李某及王某1、王某2等人要求韩某签订借款本金为3.8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以韩某的一辆马自达汽车作借款质押。次日,为了制造3.8万元借款本金银行流水,被害人韩某在被告人李某等人陪同下一起至银行,从收到的3.8万元借款中取现1.8万元,以借款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上门费、车辆GPS安装费等名目交还给李某。被害人韩某实际借得2万元。后被告人李某等人以安装的GPS出现问题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韩某违约,将韩某的马自达汽车予以控制后实施要挟,从韩某处强行索得3.2万元。
2.2017年10月13日,被害人孙某经黄某介绍至林立金融公司借款,被告人李某及黄某、王某2等人要求孙某签订借款本金为3.5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以孙某的一辆吉利GL汽车作借款质押。同日,由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孙某的吉利汽车上安装GPS,孙某收到借款3.5万借款后按照王某2等人的要求取现1.7万,以借款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上门费、车辆GPS安装费等名目交还给林立金融公司。被害人孙乾实际借得1.8万元。后被告人李某等人以安装的GPS出现问题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孙某违约,将孙某的吉利汽车予以控制后实施要挟,从孙某处强行索得3.5万元。
3.2017年12月26日,被害人钱某至海蓝运河科创中心1204室借款,黄某要求钱某签订借款本金为7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以钱某的一辆现代汽车作借款质押。同日,为了制造7万元借款本金银行流水,钟钿先后向被害人钱某银行账户转账7万元,钱某按照黄某的要求将其中3.5万元以借款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上门费、车辆GPS安装费等名目交还给黄某。被害人钱某实际借得人民币3.5万元。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及黄某等人以逾期还款1日为由认定被害人钱某违约,将钱某的现代汽车控制在下城区香源公寓地下停车库内,然后要挟钱某归还7万借款、支付违约金3.5万元。同年1月26日至3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等人先后从钱某处索得3.45万元。
4.2018年1月9日,被害人郑某至杭州市一大厦内借款。被告人李某要求郑某签订借款本金为3.5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以郑某的一辆北汽威旺汽车作借款质押。同日,为了制造3.5万元借款本金银行流水,被告人李某让钟钿向被害人郑某银行账户转账3.5万元,被害人郑某在被告人李某的陪同下一起至银行,从收到的3.5万元借款中取现2万元,以借款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上门费、车辆GPS安装费等名目交还给李某,同时又向李某微信转账1300元。被害人郑某实际借得人民币13700元。2018年1月24日,郑某向李某转账利息3333元。同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等人以被害人郑某将车辆驶离杭州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郑某违约,将郑某的北汽威旺汽车予以控制后实施要挟,强行索要被害人2.5万元,后因被害人无力支付违约金而未得逞。
5.2018年1月12日,被害人陈某1至杭州市余杭区盛德国际1幢9楼借款,被告人李某等人要求被害人陈某1签订借款本金为10万元的借款合同和押金为3.57万元的借款补充协议,并以被害人陈某1的一辆宝马525汽车作借款质押。同日,被害人陈某1按照李某的要求当场扣除押金及利息、车辆违章押金、车辆GPS安装费、上门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为了制造10万元借款本金银行流水,被告人李某通过支付宝向陈某1的银行卡转账5万元,后陈某1将该5万元转回给黄某,被告人李某再通过网银向陈某1的银行卡转账5万元。被害人陈某1实际借得人民币5万元。同年1月22日,陈某1向李某支付利息7800元。当日,被告人李某以被害人陈某1逾期还款3小时为由认定违约,将陈某1的宝马汽车控制在下城区香源公寓地下停车库内,然后威胁陈某1归还借款本金、支付违约金等,并通过微信言语威胁陈某1,后从陈某1处强行索得12万元。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同案犯钟钿对本案被害人钱某弥补损失,取得谅解。

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林立金融公司的业务员,仅参与各类辅助性事项,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起诉书第四节事实中,被告人未获得财物,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家庭困难,归案后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同案犯钟钿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