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李某、方某、项某、高某敲诈勒索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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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6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经事先预谋,在杭州市下城区等地,指使被告人方某、项某、高某等人,在以虚构的”鑫盛速贷”贷款公司等名义与多名被害人办理车辆贷款过程中,谎称可以办理不押车贷款,先由被告人方某假扮业务员,利用被害人急于贷款的心理,催促被害人草率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等各种形式的合同。经被告人陈某同意并将贷款转至被害人账户后,又谎称待家访后立即返还保证金,要求被害人以现金形式当场交付金额不等的保证金,之后又假借需要安装GPS为由将车辆驶离现场并失去联络。在被害人急于找回车辆时,被告人陈某指使被告人项某、高某等人电话联系并出面要挟、勒索被害人,否认曾收取保证金,并以之前签订合同为由,要求被害人还清合同中注明的全部贷款后才归还车辆,从中非法占有各被害人交付的车辆赎金与之前收到的贷款间差价款,共计人民币48.27万元(以下均系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策划、组织并实施了上述所有敲诈勒索犯罪活动,犯罪数额48.27万元,其中既遂28.72万元,未遂19.55万元。被告人方某参与了上述除被害人周某2车辆之外的其他犯罪活动,期间负责出面与被害人洽谈贷款事宜、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并以安装GPS为由将车辆开走,从中收取陈某给予的报酬5万元,犯罪数额44.97万元,其中既遂28.72万元,未遂16.25万元。被告人项某参与了上述2016年3月至6月间的犯罪活动,期间负责电话联系并出面要求被害人还贷赎车,勒索并收取赎金,从中收取被告人陈某给予的报酬并由陈某提供在杭食宿,犯罪数额24.73万元,其中既遂16.28万元,未遂8.45万元。被告人高某参与了第一次犯罪活动,负责在被告人项某等人勒索被害人时某,从中收取被告人陈某给予的报酬并由陈某提供在杭食宿,犯罪数额既遂1万元。
2016年8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在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一村环山中路222号被民警抓获,并扣押人民币3000元;同年10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杭州市上城区万新大厦3号楼1010室被民警抓获,并扣押人民币500元、白色苹果手机等;同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项某在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九龙港美食街32号被民警抓获;同年11月2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科翔网吧内被民警抓获。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3月19日上午,在杭州市晶晖商务大厦附近,被害人马某1以咖啡色起亚轿车一辆(车牌号浙D×××××)获取贷款2.8万元,交付保证金1.5万元后,车辆被开走无法联系。后被告人一方要求被害人还钱赎车。3月21日,被害人以2.3万元赎回车辆,被勒索1万元。
(三)同年5月1日上午,在杭州市清泰街和金鸡岭交叉口附近,被害人郑某1以香槟色别克君威轿车一辆(车牌号浙J×××××)获取贷款4.8万元,交付保证金2.15万元后,车辆被开走无法联系。后被告人一方要求被害人还清4.8万元赎车,被害人未赎回,勒索未遂2.15万元。
(四)同年5月16日上午,在杭州市中河中路166号附近,被害人方某1以黑色江陵驭胜轿车一辆(车牌号浙A×××××)获取贷款2.8万元,交付保证金1.8万元后,车辆被开走无法联系。后被告人一方要求被害人还钱赎车。6月2日,被害人以3.38万元赎回车辆,被勒索2.38万元。
(五)同年5月22日下午,在杭州市庆春路25-29号远洋大厦停车场,被害人方某2以白色大众cc轿车一辆(车牌号沪C×××××)获取贷款9.5万元,交付保证金3.5万元后,车辆被开走无法联系。后被告人一方要求被害人还清10万元赎车。5月27日,被害人以10.2万元赎回车辆,被勒索4.2万元。
(六)同年5月28日傍晚,在杭州市附近,被害人马某2委托朋友李某以白色奥迪A4轿车一辆(车牌号浙B×××××)获取贷款9.2万元,交付保证金4.2万元后,车辆被开走无法联系。后被告人一方要求被害人还清10万余元赎车。5月30日,被害人以10.5万元赎回车辆,被勒索5.5万元。
(七)同年6月9日上午,在杭州市高架下附近,被害人董某以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车牌号赣E×××××)获取贷款2.7万元,交付保证金2万元后,车辆被开走无法联系。后被告人一方要求被害人还清3.7万元赎车,被害人未赎回,勒索未遂3万元。
(八)同年6月14日中午,在杭州市中河中路丽都大厦附近,被害人周某2以白色奔驰C200轿车一辆(车牌号浙D×××××)获取贷款5.7万元,交付保证金3万元后,车辆被开走无法联系。后被告人一方要求被害人还清6万元赎车,被害人未赎回,勒索未遂3.3万元。
(九)同年7月11日下午,在杭州市下城区金苑宾馆附近,被害人杨某以珍珠白色福特蒙迪欧轿车一辆(车牌号渝F×××××)获取贷款3.5万元后,车辆被开走无法联系。后被告人一方要求被害人还清9万元赎车,被害人未赎回,勒索未遂5.5万元。被告人陈某于8月16日将该车辆债权转让给江苏摩根国际苏州分公司曹某1,并获取转让款9万元。
(十)同年7月29日上午,在杭州市下城区供销大楼附近,被害人谢某以银灰色大众迈腾轿车一辆(车牌号浙A×××××)获取贷款7.5万元,交付保证金3.5万元后,车辆被开走无法联系。被告人陈某于8月1日将该车辆债权转让给江苏摩根国际苏州分公司曹某1,并获取转让款8.4万元。后被告人一方要求被害人还清贷款并去江苏赎车,8月9日,被害人以9万元从江苏曹某1处赎回车辆。被勒索4.4万元。
(十一)同年8月9日下午,在杭州市下城区广利大厦附近,被害人侯某以黑色沃尔沃C60轿车一辆(车牌号浙C×××××)获取贷款5.5万元,交付保证金2.6万元后,车辆被开走无法联系。后被告人一方要求被害人还清6万元赎车,被害人未赎回,勒索未遂3.1万元。
(十二)同年8月10日下午,在杭州市下城区金苑宾馆附近,被害人应某以白色奔驰E200轿车一辆(车牌号浙J×××××)获取贷款12.5万元,交付保证金7.2万元后,车辆被开走无法联系。后被告人一方要求被害人还清14万元赎车。被告人陈某于8月10日将该车辆债权转让给江苏摩根国际苏州分公司曹某1,并获取转让款13.34万元。8月12日,被害人以14.1万元从江苏曹某1处赎回车辆。被勒索8.04万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方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陈某在设计赚钱的流程过程中用的就是”骗”,借贷双方有合同,但陈某从未想按合同办事,就是诈骗;2.被告人方某扮演签合同的业务员,但收回的钱、车都给了陈某,就是个打工的,当然是本案从犯;鉴于方某是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项某辩称其没有与陈某、方某等人组织策划,也没有通过电话勒索被害人,其并不知道有保证金。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项某是陈某的雇佣人员,并不清楚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目前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行为;项某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属于帮助犯,系从犯;犯罪金额仅一万元,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高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二、被告人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四、被告人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五、犯罪工具白色苹果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人民币3500元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责令各被告人向相应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