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法院判决轻伤二级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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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7日17时20几分许,在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三立时代广场17楼货梯口处,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阿战”、“阿战”朋友(均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叶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阿战”朋友采用打巴掌、拳击面部、脚踢等方式将被害人叶某打伤,致其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线形骨折、左眼眶挫伤。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面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同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和睦桥村十四组八字桥自然村134号被民警抓获归案。

辩护思路: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1.被告人系从犯。被害人的轻伤结果不是被告人的殴打行为直接导致;2.被告人系坦白。关于被告人与“阿战”、“阿战”朋友之间的故意伤害的共谋事实,无足够证据证实,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参与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等。综上,认为前罪只能认定为“前科”,建议对被告人在拘役六个月以下量刑,并且不适用累犯,同时适用缓刑。

裁判思路: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