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法院王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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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6年6月25日凌晨,被害人王某在本市拱墅区舟山东路唛浪KTV因损坏KTV财物与当班主管左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见状用手臂抱住被害人王某的颈部,顺势将其摔倒在地。被害人王某倒地后无法站立。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左小腿胫腓骨螺旋骨折,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2017年1月9日凌晨3时20分,民警在绍兴市越城区摩尔城如家酒店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取保候审阶段逃脱,于2019年1月9日20时许,民警在安徽省涡阳县北大医院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辩护思路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被害人王某在KTV扰乱秩序,被告人王某某作为KTV保安,为了维护秩序,将被害人王某摔倒在地且没有进一步有殴打行为,被害人王某自身存在过错。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表示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与本院认定一致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