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李某故意伤害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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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8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与其父李某3在杭州市西湖区睦记小吃店铺内,因餐费问题与店员李某2和李某1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30公分长的西瓜刀先后将李某1、李某2砍伤,期间还多次用啤酒瓶砸李某2。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左腕受锐器砍切致手指功能障碍超过一手功能4%;被害人李某2面部受钝性外力致双侧鼻骨骨折、左上肢受锐器砍伤致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左前臂尺神经、尺动静脉断裂、多根肌腱断裂,目前左腕背屈受限,左手4、5指屈某受限。被害人李某1的一处损伤、被害人李某2的三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二级。
辩护思路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坦白,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