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6年10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围垦六工段“旱改水”工程的土方消纳场地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先打了被害人杨某一巴掌,被害人杨某持扳手击打了王某某的头部(经鉴定,王某某构成轻微伤)。后被害人杨某被他人持铁榔头击打头部(经鉴定,杨某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杨某随即倒地。后被告人王某某又上前朝被害人杨某身体打了几拳。
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谎称是自己拿铁榔头击打被害人杨某的头部,以此来掩盖他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导致故意伤害案的犯罪事实未能及时查清,涉案人员至今在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已赔偿杨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杨某的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