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法院李某甲窝藏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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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4年初,时任杭州xx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李某甲因企业招工困难,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许某后向对方提出要求招越南人。同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赶到广州与许某、梅某某三人商谈招工事宜,在明知被告人梅某某等越南人系偷渡入境的情况下,仍要求招聘一批越南人到xx公司打工。2月13日,被告人梅某某、阮某甲二人到xx公司考察并再次与李某甲商谈务工待遇事项。谈妥后,被告人梅某某于2月16日返回越南组织人员。
2月18日,被告人梅某某组织13名越南人偷渡入境到达广西。为让李某甲等人放心,被告人梅某某通知阮某甲先带已在广州的4名越南人去杭州。之后被告人梅某某又带上原已在广西的另8名越南人到达广州。在许某的安排下,该批越南人于2月21日到达xx公司。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该批越南人均没有合法证件以及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仍容留他们在工厂内工作并提供食宿。
之后被告人梅某某又告知李某甲还有17名越南人想来打工,经李某甲同意后于3月3日再次赴广西接人,并于3月5日将该批人员带到公司打工。3月10日晚,2名越南员工外出时被富阳市公安局东洲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被告人李某甲获悉后随即让梅某某等余下的越南人搭乘厢式货车离开公司,并包租了一辆大巴车,让该批越南人在大巴车上过夜后又立刻送至广州。随后,被告人梅某某、阮某甲等人再次从广西非法出境回到越南。
2014年5月初,被告人梅某某、阮某甲等8名越南人从越南芒街结伙非法入境至中国广西,之后又至广州打工。5月7日下午,被告人梅某某、阮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鼎宏机电有限公司宿舍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富阳市东洲工业园区xx公司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辩护思路
被告人梅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梅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其不知道在工厂里上班的越南人是偷渡入境的。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阮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阮某甲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梅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驱逐出境。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阮某甲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