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丁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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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丁某采用拆封后添加农夫山泉矿泉水的方式对进口自美国的莱檬红球藻饮料进行掺杂,后将1000余瓶重新罐装的产品在杭州市西湖区求是大厦404室(杭州圣豆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以人民币57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杭州夕太国际生物有限公司,杭州夕太国际生物有限公司购入后对外予以零售。
辩护思路
被告人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金额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系初犯,能够自愿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