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7年7月15日19时30分许至50分许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太平门直街158号庆春银泰新华书店内,采用强行搂抱、手摸臀部和阴部的方式,对被害人邹某(女,8周岁)进行猥亵。
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
辩护思路
被告人姜某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姜某某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未提供证据。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