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诸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西许村(畈里周)租房内,多次以手摸被害人张某(2007年11月15日出生)胸部、臀部等处进行猥亵。
辩护思路
被告人诸某某辩称其没有猥亵被害人,其是无罪的。
被告人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证人吴某的证言前后矛盾,证人赵某系被害人的母亲,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该二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存疑;(3)本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罪证据不足,应当认定其无罪。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诸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