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法院冯某危险驾驶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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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9月9日1时15分许,被告人冯某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杭州市余杭区某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呼吸酒精测试,被告人冯某呼气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后被告人冯某即被民警带至医院由医护人员抽血备检。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确认被告人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8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